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
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将...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