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是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出的修改决定。中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A. 十二十 B. 八九 C. 九十二 D. 十一"十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ABD2.ACD3.ABCD4.AC5.ABD6.ABCD7.AD8,AC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A. 十 二十 B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