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进一步加大了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
(1)计提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递延收益(调减加计抵减额做相同分录负...
在10月份公司申报并经批准符合加计递减条件,按照“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的要求,在10月末公司应该要计提加计抵减额2.5亿元,如果10月份公司未交增值税为2.2亿元,递减后的差额3000万元,是否应计入其他收益并作为其他流动资产-进项税未加计抵减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2亿元 其他流...
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在会计处理时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在进行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时,应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1.在政策实施后,你公司可以根据政策要求加计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具体处理方式为:借:应交税费——应...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