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制作者并非仅仅是作品的传播者,而是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因此,他们享有的权利应当属于著作权,而非邻接权。 综上所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为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制作者享有包括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各项著作权,而非邻接权。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一审法院认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属于作品,二审法院则认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因缺乏独创性和固定性,不属于作品,而再审法院则认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属于类电影作品(视听作品)。
1、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有版权。2、体育赛事直播整体画面因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电影作品,但这并非意味着著作权法不能为该类客体提供保护。在澄清两种“转播权”概念的基础上,著作权法可以为承载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公用信号提供邻接权保护,但前提是将广播组织者转播权的范围扩展至网络转播。
如果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摄像角度选取、镜头切换及拼接、现场回放、主播解说等方面体现出这种独创性,以至于观众在看画面时如同欣赏一部电影或电视剧,则表明该直播画面在表现形式上已达到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应当纳入影视作品的类别当中进行保护。 是否符合影视作品“固定性”要求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现场直播过程中...
从体育赛事转播纠纷来看,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除考虑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体育赛事转播利益、通过广播组织权保护体育赛事信号等以获得分离式保护以外,更侧重以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定性为切入点,从整体上寻求对体育赛事转播利益的著作权保护。 就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而言,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因缺乏“固定性...
近期,北京高院提审并宣判了两起涉及体育赛事直播的案件,对理论界争议极大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可版权性”的问题作出了正面回应。 在历时6年,经历一审、二审、再审之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终于盖棺定论。 对于业界而言,这无疑是两份足以影响行业生态的重磅判决。而对于学界而言,各级法院就这两起案件中涉及...
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既不符合影视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固定要件,又因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而不符合影视作品的“摄制”创作要件,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 上述两种观点的理由均难以成立,影视作品属于一种集合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的综合艺术形式,...
1.1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可版权性概述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是指体育赛事实况的视频直播内容,包括比赛场地上的比赛过程、选手表现、裁判判罚等情节。这些画面本身具有很高的观赏性和吸引力,因此在各大体育赛事的直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涉及到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的问题,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使用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是可以享有版权保护的。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层面对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版权的规定。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制品以及录像制品等电子信息制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摄影作品包括摄影、电子摄影和摄像作品等,而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正是一种摄像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
近期,北京高院提审并宣判了两起涉及体育赛事直播的案件,对理论界争议极大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可版权性”的问题作出了正面回应。 在历时6年,经历一审、二审、再审之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终于盖棺定论。 对于业界而言,这无疑是两份足以影响行业生态的重磅判决。而对于学界而言,各级法院就这两起案件中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