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制作者并非仅仅是作品的传播者,而是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因此,他们享有的权利应当属于著作权,而非邻接权。 综上所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为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其制作者享有包括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各项著作权,而非邻接权。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然而,事实上,国内对于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并未得到充分重视与保护。这也导致了一些媒体和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播他人的赛事直播画面,损害了正当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强对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首先,相关立法机关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规定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
但是,从现行著作权法的内在结构来看,在认定 网络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 郭 昕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摘要: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而言,大部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较低,应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而少数独创性较高的,可认定为作品。但无论是狭义著作权抑或录像制作者权,均...
首先,著作权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和创作,保护了体 育赛事主办方和直播平台的合法权益。其次,著作权保护可以防止非 法盗用和传播,保障了体育赛事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最后,著作 权保护还能够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体育赛事的质量和水平。 二、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目前,国际和国内法律对体育赛事...
本文首先分析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属性,明确了其作为视听作品的法律地位。随后,文章探讨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包括侵权行为的多样化、侵权主体的隐蔽性以及著作权归属的复杂性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凤凰网赛事转播案”的具体案情,以及该案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争议焦点和...
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时产生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电影和类电作品,将架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之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使其可以规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行为。法律的适用要避免孤立地理解个别术语或条款,而...
摘要:纵观体育赛事直播产业,核心资源在于赛事版权。现行司法实践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认定仍存分歧,导致产业界在发展体育赛事相关产业时可预见性仍有不足。在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二元结构仍将并存,如何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内容付费商业形态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是否具备著作权保护。根据我国版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对作品的保护,而“作品”是以某种形式表达的具有独创性的思想成果。在体育赛事中,现场直播画面是由导演和摄制组根据具体赛事实况创作而成的,具备了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此案涉及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性质、著作权的归属、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多个方面,对于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首先概述“凤凰网赛事转播案”的基本案情和再审判决的主要内容,分析判决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著作权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在此...
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现状 近年来,随着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体育赛事直播已成为重要的媒体内容之一。著作权保护问题凸显 然而,在赛事直播过程中,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侵权行为频发。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完善策略。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为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