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2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