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或长期性,即出借行为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或长期进行的;4. 以放贷收益作为主要利润来源,即放贷收益是企业或个人主要的经济来源。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为以借贷为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
要认定以借贷为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贷频率和金额 如果个人或组织频繁地进行放贷活动,并且放贷金额较大,这可以作为认定以借贷为业的一个重要指标。频繁的放贷活动和较大的放贷金额表明该个人或组织的主要业务或收入来源可能是放贷。 二、放贷的专业性 如果放贷者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能够对借款人的信用...
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认定如下: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不存在,或者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无法支撑其所借到的资金,那么这种借款关系就很可能是一种投资行为;2、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如果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不真实,或者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与借款协议不符,也就是说,借款人实际上并不需要借款...
该案中最高院对“以借贷为业”的论述如下“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九、福建高院(2014)闽民终字第345号以及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739号案件 对“以借贷为业”的认定中述...
结合上述判例,本律师认为实务中如要认为出借人构成“以借贷为业”应当从以下几个要件进行判断: (1)出借企业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出借资金; (2)出借行为的目的在于谋取高额利息; (3)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长期性); (4)以放贷收益作为主要利润来源。相关...
1、未经批准,不得以借贷为业! 2、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
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2-22 以下是最高院的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二)...(一)关于本案两笔《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情简介:1、借款人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享公司)与贷款人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
1、未经批准,不得以借贷为业! 2、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