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精简证明材料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所规定申请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统一调整为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五类人员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
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
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
根据人社厅发[2019]9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所指的是: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9〕9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核心内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有关要求,明确我省转移接续相关问题。三、享受...
附件1:川人社办发(2019)9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川人社办发(2019)94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鲁人社字〔2019〕22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以 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