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请示》 (京人社养文(2012) 71号)收悉。经研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