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进行的阐述和论证,但是,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也不能直接证明西北山居委会与西北山经济合作社系分立关系,对以上答辩意见,山东高院不予支持。
一、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主要是指公司与其股东或其他公司之间在人格上存在的混淆或不分彼此的状态。这种混同可能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组织机构、业务等方面的混同。 财产混同:公司与其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界限模糊不清,如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或母公司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资产等。 组织机构混同:公司之间董事...
所谓人格混同,指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产生混同,常见类型包括: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以及住所混同。而依据《九民纪要》,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最根本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由此可见,“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重中之重。 实践中,...
财产混同则是指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无法明确区分,导致公司财产被股东随意挪用或侵占。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股东将公司财产视为个人财产,随意处置或转移,从而损害了公司的独立性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法律后果不同 人格混同可能导致公司法人人...
最高院(2022)最高法执监26号执行裁定认为,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最高院(2021)最高法执监387号执行裁定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对第三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
最高院(2022)最高法执监26号执行裁定认为,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我赞同上述观点。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文章《最高院: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符合<变更追加规定>规定的情形》,该文和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本质相同。 最高院(2021)最高法执监387...
判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主要看三个方面:人员、业务和财产,其中财产混同是认定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 首先,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河北奥特莱公司与衡水奥特莱公司人员混同是否正确的问题。原审已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和...
本案高新投资公司的追加请求及理由主要围绕西北山居委会与西北山经济合作社存在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进行的阐述和论证,但是,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也不能直接证明西北山居委会与西北山经济合作社系分立关系,山东高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1) 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公司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均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况。(2) 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发生财产混同。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
关于高新投资公司的答辩意见一、二、三、五、六、七,系围绕西北山居委会与西北山经济合作社存在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进行的阐述和论证,但是,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也不能直接证明西北山居委会与西北山经济合作社系分立关系,对以上答辩意见,山东高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