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服刑期满后如果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会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这是为了保障公职人员在服刑期满后重新就业时,其工资待遇能够与新录用人员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意见,主要是基于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意见,主要需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情况下工资待遇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若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其工资待遇将受到一定影响。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是由人事部颁布的文件。中文名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发布者 人事部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5号)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
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1985年11月20日 劳人险〔1985〕11号) “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请示”(京人(85)第40号)收悉。关于参加了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现复如下: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是1985年11月劳动人事部颁布的文件。中文名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区域 中国 机构 劳动人事部 时间 1985年11月20日 文件原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
人事部 复函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山东省人事厅 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的通知 鲁人薪[2000] 3 号 各市、 地人事局, 省直各部门, 各高等院校, 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 177 号) 转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