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A.正确B.错误
题目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A.正确B.错误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A 反馈 收藏 ...
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出借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务中,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涉及到管辖法院的确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适用该条争议不大,即出借方起诉借款方时,可以由出借方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对于其他合同纠纷是否能适用该条以及如何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首先,该司法...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李强为原告,赵刚为被告,被告住所地为赵刚所在的甲市A区(选项A正确);本题为...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关于“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6 3 1 分享 举报发布时间:2024-08-04 07:17 全部评论 大家都在搜: 冉开心 ... [赞][赞][赞]...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会产生的分歧在于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因为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认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属于接受货币一方,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1、沈德咏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53页关于对《解释》第十八条的解读【审判实...
4.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请求支付货币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5.合同纠纷中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的,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债权人诉请要求债务加入人还欠款及利息,当前证据不能反映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债权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