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A.正确B.错误
题目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A.正确B.错误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A 反馈 收藏 ...
A.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 即时结清的合同,合同签订地地为合同履行地 C. 其他标的,行使权力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D.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上个月我在一次管辖听证中被法官善意提醒,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句话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诉讼请求是给钱,就可以认定为原告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她善意地问了我几项诉请主张的依据,是不是主张对方违约责任的损失,我脑海飞速旋转,我以为法官要“套路”我,思考片刻,我回答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会产生的分歧在于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因为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的“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运用上述规定确认管辖的问题,当时我在思考,是不是所有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诉讼请求中涉及到...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认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属于接受货币一方,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1、沈德咏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53页关于对《解释》第十八条的解读【审判实...
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
4.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请求支付货币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5.合同纠纷中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的,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如果争议标的就是收钱,约定地点不明确的,按收款人所在地为所在地;价款不明的,按履行地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