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债权人诉请要求债务加入人还欠款及利息,当前证据不能反映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债权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即B区。因债务加入人提交其居住证显示其经常居住地为A区,故本案债务加入人的经常居住地A区人民法院及本案合同履行地B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