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
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 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 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 经营期限等的意见;(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
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期卫生部机构管理区域卫生规划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现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访问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标题】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 11 号【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唯一标志】 29229【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号)现发布...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及其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而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由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特定领域的专业性法规,因此建议直接查阅该办法的官方文本以获取最准确和详细的信息。同时,也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 另外,虽然无法提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条目,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有医疗机构,包括中外合...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 商务部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二,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部长陈竺和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共同批准了这一决定,旨在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的医疗合作与经济发展。为支持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商在广东省开展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