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 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 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
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 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 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并非像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 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
第一,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从字面理解,《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因此,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