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实施的2个以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2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分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