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这个规定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是指该条前十项情形以外需要适用裁定的情况也同样可以适用裁定例如房屋买卖纠纷卖方败诉不主动不配合买方过户法院执行员可以用裁定的形式交由房管局、国土局协助买方过户。
二、裁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俊、姜圆圆、沈善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裁定通常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因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可能涉及某一类具体的裁定事项或程序规定。 为了获得准确的法律信息,建议直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原文或相关司法解释,以了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主要涉及到裁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但由于用户问题中并未具体说明需要了解的裁定内容,因此无法直接给出该条款的详细解释。不过,可以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裁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概述。 一、裁定的概念与特点 裁定的概念: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诉讼...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二、裁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俊、姜圆圆、沈善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