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潘完旦等1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毁灭伪造证据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等罪行,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月23日,山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参加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暂行规定》,组成了省、市、县三级院派员参加的调查组,迅速开展有关的调查工作.同日,晋城市检察院决定对该事故涉...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条文上看,该罪的构成,至少要求“情节严重的”,显然要求有实害结果方可能构成犯罪。...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案例是如何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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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为谎报安全事故罪必不可少哪一项事实? 2、一起化学品泄漏、且无人伤亡的事故,为何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污染环境罪? 第二部分 各指导性案例分别解读 四)第96号指导性案例解读 如果读者不了解案例背景,直接阅读解读感到阅读困难,建议先读完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内容《最高检安全生产指导性案例第96号》...
一案搞清认定为谎报安全事故罪必不可少的一项事实;一起化学品泄漏、且无人伤亡的事故,为何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污染环境罪? 2021年0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十五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聚焦于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典型案件,分别为94号、95号、96号、97号,本文解读第96号指导性案例《黄某某等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