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罪,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人未报告或者谎报事故,致使事故抢救延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罪责认定 不报告安全事故或者误报安全事故,延误事故救助,如果情节不严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的规定,犯本罪的,...
罪,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 负...
一、新《刑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判? 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条文解读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将不报、谎报事故罪规定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如果情节严重,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则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罪名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如果他们的不报或谎报行为导致事...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200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