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
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 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4 年 5 月 9 日自然资源部第 2 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登记活动。 1.3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 2.1 登记机构的设立 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细那么篇二 当事人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怎样办理登记?施行细那么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展资料审查,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展实地查看。 施...
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全文)【PDF+word版下载】(2016年1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