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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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实施中...
【法规名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87什么是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