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企业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旳,上市企业应当及时理解导致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旳影响原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上市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企业应当披露旳信息,确定披露原则; ...
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 )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三是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明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新增证券服务机构保存工作底稿及配合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的义务,并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要求。 (五) 提升监管...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信息披露监管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心,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2007年1月发布的《信披办法》,在规范上市
第六十四条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依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1月 3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2016 年 12 月 9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修订后的《信披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2016年12月9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3号)同时废止。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 为规范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