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普利制药(SZ30063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
公司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李厚文、总经理李斌、时任总经理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曹家胜、财务总监于腾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厚文、李斌、曹家胜、于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免...
针对前述事项,聆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聆达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汇通财经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