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A.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B.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C.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
3、法律其他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A. 必须是在高度危险活动区或者高度危险物的存放区。B. 高度危险活动人或者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已经相当注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安全措施,尽到了充分的警示...
本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 关于举证责任,被侵权人应当对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高度危险作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因果关系,则应采取推定的方式,由侵权人就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至于诉讼中侵权人举证证明其并非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的,...
三、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一)民用航空运营(实务常见) 1、含义:因民用航空运营致他人损害,该民用航空器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2、种类: (1)对运输的乘客、货物造成损害。 (2)对地面、空中、海上等的第三人造成损害。 3、构成要件 (1)受害人遭受损害:人身和财产。
高度危险责任,也称“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八章对此作了规定。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特征 (一)高度危险责任属于危险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民法通则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责任 (1)关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对于...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 一、高度危险责任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 高度危险责任,又称为危险责任。我国自《民法通则》施行以来,也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
法律分析: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易爆作业、剧毒作业、放射性作业、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