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廖贞尧,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洪德、李小成、黄遇磊、温家寿诉被告廖贞尧、刘常春、江西赣南新源稀土荧光材料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