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下是关于此罪名的详细解释:法规1 一、罪名定义与刑罚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用于间谍活动的专用器材,如窃听器、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实践中由于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需求增长,使得通过走私等非法渠道流人社会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增多,有些地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
⾮法⽣产、销售间谍专⽤器材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间谍专⽤器材⽽⾮法⽣产、销售的 主观⼼理状态。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来进⾏秘密侦察、联络的⼯具。这 些⼯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技术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