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存雷与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是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但实际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19号,故被告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