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
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二条 下列集体土地可以抵押:(一)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指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保留对该建设用地的占有权,将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行为。此行为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若要抵押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为规范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林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现将修订形成的《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试点成果,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11月22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全市2024年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试点暨农村财务管理培训会。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周燕对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相关规...
贷款行为属于市场经营行为,借贷双方既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抵押贷款业务,也要注意研究、控制和把握贷款风险,防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低值高押,并要承担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波动、土地灭失等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时,必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集体...
对适用地区,《办法》明确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对适用地类,《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