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具体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监督公办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免除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