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
1、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和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对其范围、审批权限及保护措施进行规定。这是为确保防洪规划顺利贯彻实施而...
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 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 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最新版本是经过多次修正后的版本。具体来说,它是在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基础上,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2015年4月24日和2016年7月2日进行了三次修正。以下是关于该法律的一些详细解读: 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条,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7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正。这些修正旨在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不断完善防洪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具体而言,该法分别根据2009年8月27日、2015年4月24日、以及2016年7月2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第二十五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释义】本条是关于护堤护岸林木管理及采伐的规定。一、护堤护岸林木是保护河道、湖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