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邢运生在任唐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期间,先后六次在其办公室及家中收受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南阳区经理杨某及湖北大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区经理付某现金共计19万元,并为上述两公司在向唐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狂犬疫苗及其他二类疫苗中提供帮助,使该两公司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