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因认购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铜陵有色已发行股份的 30% (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收购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为出具本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反映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铜冠冶化分公司经审计申报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铜冠冶化分公司资产、负债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