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本质上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财经...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二是对党员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且在性质上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是对党员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且在性质上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接下来的两段,专门说明了两类情况的处理意见——第一类说的是违反国家财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 )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B、严重警告C、开除党籍D、留党察看
二是对党员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且在性质上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 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留党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