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2〕 32 号 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液压式长管拖车、 压缩天然气充装站用储气瓶组、 液化天然气(LNG) 汽车加气站用移动加气装置(以下分别简称 CNG 子站车、 站用瓶组、 LNG 移动加气装置) 以及气瓶等...
1.CNG子站车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分别具有C2级压力容器(仅限长管拖车)设计、制造资质。鉴于目前尚无CNG子站车制造国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其内容应该包括瓶体、瓶体与走行装置连接、管路布置、安全附件设置和操作箱等要求,其中瓶体设计除强度外还应当考虑疲劳、顶推液体与瓶体材料及瓶内介质的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