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以《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以下简称“新目录”)为准。对额定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容积小于30L的压力容器等,因其未列入“新目录”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范围之内,其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其制造过程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