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可诉目前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判断标准为该行为是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从而认定其不可诉。另一方面,以上标准过于简略、粗泛易造成概不受理、一律裁驳的“一刀切”的境地,忽略了强制拆除行为现实复杂性。对相对人行为进行定性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般来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乡镇政府等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没有明确其不予改正的法律后果,则其是上述行政机关通知行政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程序性告知事项,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阶段性行政...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是一项独立的、可诉的行政行为。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一经作出便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无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若行政相对人不执行该令行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利后果。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实施的...
总之,《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可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也希望国土部门把文书的称谓进行修改,避免无谓争议。因为我老婆在行政庭审案子真的很辛苦。
实际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应简单地一概而论。一般来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乡镇政府等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没有明确其不予改正的法律后果,则其是上述行政机关通...
实际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应简单地一概而论。一般来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乡镇政府等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没有明确其不予改正的法律后果,则其是上述行政机关通...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告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需要根据告知书所载明内容进行具体判断。若告知书是为了停止违法行为或恢复正常状态而作出,则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若仅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过程中作出的,明显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过程性行为,后续已经作出了行政决定,其影响力及效力被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