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二、认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具有可诉性;三、并未探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可诉,直接进入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的审理,变相认定其可诉。
一般来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乡镇政府等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没有明确其不予改正的法律后果,则其是上述行政机关通知行政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程序性告知事项,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阶段性行政...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是一项独立的、可诉的行政行为。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一经作出便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无论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若行政相对人不执行该令行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利后果。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实施的...
总之,《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可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也希望国土部门把文书的称谓进行修改,避免无谓争议。因为我老婆在行政庭审案子真的很辛苦。
一般来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乡镇政府等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没有明确其不予改正的法律后果,则其是上述行政机关通知行政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程序性告知事项,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阶段性行政...
一般来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乡镇政府等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没有明确其不予改正的法律后果,则其是上述行政机关通知行政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程序性告知事项,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阶段性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当前社会管理中较常采用的手段之一。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行政命令,其本身并非法律制裁,而是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有固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