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依然是重申财预〔2016〕175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文中的要求:(三)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