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要求,各地区原则上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暂时不使用财政部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开发本地区系统。各地区要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的对接,做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财综[2018]62号 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pdf,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