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要求,各地区原则上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暂时不使用财政部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开发本地区系统。各地区要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的对接,做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二、财政电子票据非试点地区和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积极借鉴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规划,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三、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要求,各地区原则上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
财综〔2018〕62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提升财政...
财综[2018]62号 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pdf,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