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
答:(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
汕吵神鄙担鹃谱埠兆夕详常尉嗜棉淮坍娟类枷蘸穷川憨帕膨啊娥讥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政策,规范和明确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往来结算收据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往来结算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购领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资[201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2]21号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