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 附件【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pdf】已下载151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伊朗等国家(地区)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省部级人员按规定安排普通套房的,住宿费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