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以及脱钩后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如...
行政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清查核实的资产原则上继续由其使用,不再履行报批程序。如确需涉及国有资产变动或者使用方向的改变,相关具体事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权限报批,有关部门的批复结果作为使用方案的附件。 过渡期内,资产管理方式不变,原则上不划转产权关系,行政机关仍然承担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资产管理参...
1、请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事业机关脱钩的资产管理工作,认真按照《意见》执行; 2、请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要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事业机关脱钩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3、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计划,及时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事业...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印发后,一些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现就44号文件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核实文件依据。资产清查核实依照44号文件第(五)、(八)条规定,依...
2015年9月10日财资〔2015〕4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以及脱钩后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时间: 2024-09-02 06:52 浏览量 : 86各区县财政局: 标签: 上一篇: 关于公开招聘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