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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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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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5-12-31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6-02-01 [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京财税〔2016〕19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