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9日...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2020年11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就2021年1月1日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43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该单位通过周某琴甲个人账户收取电动自行车定位芯片款收入、保险返利或价格优惠收入未列入账簿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及收取罚没收入未申报增值税的行为,构成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偷税,需追缴2019年度增值税,63580.08元,2020年度增值税41280.30元,2021年度...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 印花税 应税规定: 房屋继承应按产权转移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计税依据: 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优惠政策: ...
刚刚,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央视网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5月7日)发布《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