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含养殖用海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八、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将根据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评估用海用岛需求、海域和无居民...
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含养殖用海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应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八、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将根据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评估用海用岛需求、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变化,建立价格监测评价...
2018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标准里根据国民经济增长,...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 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 本通知施行前已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 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并于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标准里根据国民经...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沿海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海岛所在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一般缴款书”,在无居民海岛所在市、县就...
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颁布前,执行国家标准;养殖用海执行原征收标准。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5-7 实施时间:2018-5-1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