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
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的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可由公共供水企业一并收取,但应全额用于相应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 二、加强污水处理费上缴入库工作 各地要严格污水处理费征收上缴工作,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并按要求向财政、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污...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2月28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一、积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5]15号)规定,各市(地)、县(市)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地)、县(市)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价格、财政、住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公告,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包括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14项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其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等工作需要.为帮助广大读者朋友详细了解相关法...
第五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具体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 ○政策背景2012年1月12日,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