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是指: (一)从事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
近日,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及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两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