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某行为产生的利益由某一方获得,而该行为带来的损失或负担却由另一方承担时,获得利益的一方应对承担损失或负担的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 一、原则的应用场景 环境保护领域:在环境保护领域,“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常常体现在...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一步形成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调节格局,明确保护区与受益区、流域上游与下游的权责体系,必须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一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加快生态保护补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可以考虑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民事权利从现有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权力中适当分离出来,通过“招、拍、挂”等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规2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因素 实际损失:补偿金额应首先考虑受害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际遭受的...
"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特定情境下,当某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遭受损害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理念.这一原则虽然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原则的基本含义 "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是指在某些民事活动中,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该《协议》有效期为3年,其基本原则是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长江干流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Ⅱ类为目的,实施长江干流鄂州—黄石段上下游“双向生态补偿协议”,若上游来水水质优于目标要求,下游地区向上游地区提供资金奖励;上游来水水质劣于目标要求,上游地区向下游地区提供污染补偿。若断面...
与卢纯观点一致,全国政协委员、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潘晓燕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规范包括企业在内的参与生态补偿工作的主体行为。 潘晓燕建议,确立“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政策,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产业和贸易等经济手段,改变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状况...
《意见》明确提出,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此前,我国一直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七年间财政补偿了2513亿元,但据《意见》称,我国今后将采取“谁受益,谁补偿”的形式,让生态受益者...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体现了环境资源利用中的公平与正义,也有助于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是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它明确了开发者和受益者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行动计划》明确了重点任务,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污染物减排补偿、水资源节约补偿、碳排放权抵消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和配置生态环境权利,健全交易平台,引导生态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 贾若祥表示,合理界定和配置生态环境权利,是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奠定制度基础。尤其是...
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广义的生态补偿有三类:一是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二是对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三是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中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