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不需要特定形式,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和非要式。1、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刑式。2、非要式行为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
【不要式和要式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法典 不要事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相关问答 问如何区分要...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区别 专业分析: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
非正式行政行为与正式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非正式行政行为灵活高效但缺乏法律约束,正式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程序保障性。
非要式行政行为与正式行政程序有何区别?非正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日常事务时,按照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律和程序,不需要特别的程序和形式,通常是比较灵活、简便、效率较高的一种行政行为。而正式行政程序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某些重大事务或涉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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